(2017)鄂0881民初11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38号之四原告: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四路。法定代表人:王道金,董事长。被告: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鄂0881民初1013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70万元冻结。审 判 长 陈立忠审 判 员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