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凤与侯树昌解除同居后子女抚育及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侯树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字第5410号原告张凤,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大坡镇后岗村*组。被告侯树昌,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环城乡夏宝村*组。原告张凤诉被告侯树昌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育及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哲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