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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车某与韩某同居关系后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艳玲,韩辉春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车艳玲,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土桥镇隆华村*组。被告韩辉春,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土桥镇隆华村*组。原告车艳玲诉被告韩辉春同居关系后子女抚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车艳玲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艳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艳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哲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