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胥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417号原告:胥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肖祖绍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