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胥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417号原告:胥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胥某负担。审 判 长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肖祖绍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