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苏州市国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市国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63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钱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新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瑜,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国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周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国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计5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