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华、马克金、马登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侯金华,马克金,马登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78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蓉,该公司员工。被告:侯金华,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马克金,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马登程,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华、马克金、马登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