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焕苗与薛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苗,薛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57号原告:郑焕苗,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薛迪波,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郑焕苗诉被告薛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焕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焕苗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由原告郑焕苗负担。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