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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焕苗与薛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焕苗,薛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57号原告:郑焕苗,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薛迪波,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郑焕苗诉被告薛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焕苗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焕苗撤诉。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由原告郑焕苗负担。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