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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洪春与尹宪波、刘鹏飞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洪春,尹宪波,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566号申请人:蔡洪春,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尹宪波,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刘鹏飞,住通化县果松镇。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尹宪波、刘鹏飞所有的价值15万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尹宪波、刘鹏飞所有的价值15万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