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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毅勇与陈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勇,陈炳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070号原告:李毅勇,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胜、林惠敏,福建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南,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李毅勇与被告陈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李毅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毅勇以与被告陈炳南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毅勇负担。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玥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