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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莉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7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莉莉,女,1985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因吸毒于2017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执行方式为不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间,被告人安莉莉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北区3号楼3单元324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戴树发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莉莉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安莉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安莉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