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赖长勇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长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3刑初35号公诉机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长勇,小名赖勇,绰号赖子、白勇、赖皮狗,男,199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户籍地云南省屏边县,住屏边县。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长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长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7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赖长勇喝酒醉后骑摩托车进入和平中心小学校校内停放,当时正在校门口值班的杨胱茗看到有人骑车进入校内,并上前告知赖长勇不能将车停入校内,后两人发生口角,赖长勇用手推了一下杨胱茗的胸口,杨胱茗用手中提着的橡胶棒打了赖长勇左手臂一棒。随后赖长勇跑回家中从茶几上拿着一把水果刀返回学校门卫室找杨胱茗,并冲进门卫室用刀刺向杨胱茗,没有刺到,后杨胱茗跑进门卫室里面房间并将房门关起来躲避赖长勇,赖长勇上前推门用脚踢门,一边扬言要杀死杨胱茗等之类的言语,后被赖长勇母亲袁朝芬和赖长勇朋友杨正忠将赖长勇劝开并将其手中的刀夺走,在夺刀过程中,导致其朋友杨正忠的手被误伤,后被前来现场处置的民警将赖长勇劝走。过了一段时间赖长勇再次到学校门卫室找杨胱茗,并将门卫室外的石棉瓦打烂一块,民警再次出警,但赖长勇处于酒醉状态,无法听从劝解,民警叫来其父母强行将其带回家中。处置民警离开后,赖长勇再次来到学校找杨胱茗,要求杨胱茗支付给赖长勇1360元的赔偿费,并签订和解协议。赖长勇的行为造成学校师生恐慌,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赖长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物证、刑事照片、协议书、保证书、接受证据清单、移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赖长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长勇因进学校停车与值班学校门卫发生冲突,多次到有学生上学的学校门卫室闹事,用语言威胁、持刀追逐、捅刺学校门卫等手段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长勇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被告人赖长勇经传唤到案后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长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五个月的幅度内判处,该量刑建议不能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非法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赖长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长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止);二、作案工具:银白色尖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应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