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白雪杰与天水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杰,天水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977号原告:白雪杰,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旗,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吴琦,该公司经理。原告白雪杰与被告天水金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白雪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白雪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晨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文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