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孟浩。被执行人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的仲裁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应支付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669,517.21元。由于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4���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69,517.2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095.17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应履行(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96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78,612.38元。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新华国际旅游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法官助理武博审判长 袁黎明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郁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 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