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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26号。法定代表人:方军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英,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峰,黑龙XX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二道街。法定代表人:李丽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有,该公司项目经理。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同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市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