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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1与王某2、王某3等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319号原告:王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海,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被告:王某3,女。被告:王某4,女。被告:王某5,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菊芬。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元。被告:王某6,男。原告王1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利平审 判 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