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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执35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旭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肖继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洮县旭东建材厂,肖继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4执3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旭东建材厂。负责人:权位清,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肖继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旭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肖继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4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肖继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肖继佐给付砖款24001元和案件受理费623元,交纳执行费777元。对剩余砖款33861元的给付,双方自愿达成分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旭东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1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临洮县旭东建材厂与被执行人肖继佐买卖��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杨 瑛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喜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