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世明、马学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明,马学伟,赵金英,刘桂玲,马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第419号申请人:王世明,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马学伟,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三八路164号天然气小区4-2-302.被执行人:赵金英,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桂玲,女,1855年6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马士龙,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不动产登记部门也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各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刘世文执行员 王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