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同银、邓平昌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同银,邓平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同银,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平昌,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上诉人崔同银与被上诉人邓平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同银当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同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同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崔同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光审判员 刘 靖审判员 邓少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