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民初3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方舟安与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舟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910号原告:方舟安,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658号。法定代表人:范宝堂。本院审理原告方舟安与被告三门峡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舟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舟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舟安负担。审判员  马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