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厚柱、董中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柱,董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恢50号申请人李厚柱,男,1984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董中涛,男,1980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3日,申请人李厚柱以被执行人有能力申请恢复执行。经双方当事个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世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