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玲与程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53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郭玲,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黄石市黄石港区沈家营街道磁湖路**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辉,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程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诗琪,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郭玲与被申请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鄂0202民初15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程某银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申请人郭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程某银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卫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松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