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绍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绍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98号被执行人吴绍霞,男,1995年1月10日,22,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将作案工具号牌为桂B×××××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移送执行,在执���过程中,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拍卖起拍价为10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桂B×××××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起拍价105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诗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