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901号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东路银河大厦三层301—3号。法定代表人:林金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柔林、叶永香,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海燕,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区。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虹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思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