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山新、姜德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山新,姜德京,张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张山新,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德京,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有英,女,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山新与被执行人姜德京、张有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姜德京、张有英支付张山新赔偿款1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鉴定费3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转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