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许化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许化良,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被执行人:许化良。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许化良、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9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贷款本金212644.35元以及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等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情况,被执行人许化良名下登记有汽车两辆,已被我院查封;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被执行人许化良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已被我院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化良名下房产虽被我院查封,但本案无优先受偿权且房产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许化良名下车辆因不知下落而未能实际扣押亦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9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