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天罡与王俊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天罡,王俊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毛天罡,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俊洲,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在办理毛天罡与被执行人王俊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数额有误,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拟重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9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