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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毛天罡与王俊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天罡,王俊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毛天罡,男,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俊洲,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1585号民事调解书,在办理毛天罡与被执行人王俊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的数额有误,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拟重新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9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