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仲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862号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01479C(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49-1号。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女,1983年4月3日出生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仲华,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会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景阳物���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冉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