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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75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万悦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万悦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175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万悦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隔壁。经营者:王培松,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万悦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蕾审判员 李书英审判员 杜演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