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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刑更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照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照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刑更31号罪犯赵照生,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4)郏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照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将其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在平顶山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平顶山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照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4月至至12月22日赵照生伙同他人通过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家属,虚构自己嫖娼被公安局抓获要缴罚款等事实,让被害人往指定账户上汇钱,从而进行诈骗活动。并商定诈骗成功后将余下50%赃款分给打电话实施诈骗的赵照生等人。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以王二召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诈骗11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53500元。以上赃款,诸被告人按比例分获后,均已挥霍。案发后,赵照生等人主动退回赃款人民币30000元。赵照生未缴纳罚金。罪犯赵照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表扬四次,2017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河南省平顶山市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批表及同改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照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照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崔伟杰人民陪审员  仝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