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玉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陈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870号原告:李玉,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容,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勇,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李玉与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