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齐铁梅与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铁梅,谭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1962号原告:齐铁梅,女,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依兰县。被告:谭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依兰县。原告齐铁梅诉被告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齐铁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铁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铁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75元,减半收取52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