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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韦晓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晓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429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晓宁,男,1998年6月11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晓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粤1972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韦晓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晓宁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晓宁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晓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刑初10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春审判员  黎梓材审判员  黄泽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