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338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双方当事人私下解决,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