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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某某偿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欠款3382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由双方当事人私下解决,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