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海洋与黄美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洋,黄美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9民初520号原告陈海洋,男,1956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岑文惠,田林县乐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美月,女,1957年9月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委托代理人韦赵桂(系被告的弟弟),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洋诉被告黄美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海洋负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