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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慧杰与黄树美、方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杰,黄树美,方建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963号原告赵慧杰,女,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惠济区。被告黄树美,女,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方建刚,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赵慧杰与被告黄树美、方建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慧杰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慧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慧杰负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