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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郭东亮与于金成、徐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亮,于金成,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郭东亮,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于金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执行人徐超,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东亮与被执行人于金成、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超名下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超名下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