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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安菊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敬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安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敬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879号原告:景安菊,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杏周,男,系原告之夫。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兴安路**号*层西侧。被告:赵敬坤,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原告景安菊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敬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景安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安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景安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安菊负担。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