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孝均与周正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520号申请执行罗孝均,男,生于1978年5月4日,住华蓥市阳和镇。被执行人周正梁,男,生于1963年4月2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罗孝均与周正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兵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