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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穆海林与靖宇县金盾消防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海林,靖宇县金盾消防器材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穆海林。被执行人:靖宇县金盾消防器材经销处。申请人穆海林与被执行人靖宇县金盾消防器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62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穆林与被执行人靖宇县金盾消防器材经销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2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