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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赵小明、赵秀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赵小明,赵秀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1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510号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94389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廖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兰,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小明,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被告:赵秀和,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明、赵秀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冰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