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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翟某、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翟影军,王丽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51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负责人:赵越,该行行长。被告:翟影军,男,职业不详,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王丽玲,女,职业不详,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被告翟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30.00元减半收取1,965.00元、公告费330.00元,合计2,295.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笑言人民陪审员  李 双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丽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