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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一闻与宋贵平、宋芳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一闻,宋贵平,宋芳喜,宋计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440号原告:宋一闻,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光,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贵平,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宋芳喜,男,195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宋计林,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大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一闻与被告宋贵平、宋芳喜、宋计林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宋一闻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一闻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一闻撤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宋一闻负担。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