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乾光灯饰实业有限公司、黄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乾光灯饰实业有限公司,黄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乾光灯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徐小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书辛,广东瑞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德全,广东瑞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华,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乾光灯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8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顺德区乾光灯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交易习惯是上诉人送货至被上诉人在广州经营地,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白云区,且双方没有就纠纷约定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的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上述合同同时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佛山市内有不同辖区法院,而且本案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故起诉时不能据此条款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