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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广拴与凌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广拴,凌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518号原告冯广拴,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凌彩红,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拴与被告凌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广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广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广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广拴负担。审判员  赵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