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梁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梅,梁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44号申请人:李红梅,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先文,男,汉族,1962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红梅与梁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先文的可供执行财产进行查找,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鸣审判员  夏蕙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