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时辉,向鸿武,杨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沿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377449XW。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时辉,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向鸿武,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杨玉洁,女,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时辉、向鸿武、杨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向时辉等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向鸿武名下位于萍乡市湘东区滨河南路滨河花园1号楼[房产证号为赣(2016)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015**号]、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枫树湾社区山下路汇蓝国际A-E座[房产证号为20××32]的两处房产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上述两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赣031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之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