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6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房军见、何战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军见,何战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6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房军见,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何战存,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118053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0元(已计算至2017年4月8日,以后另计),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5488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584元,以上共计3211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23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视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永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