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85号告:韩志远,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军民路*号。被告:韩志刚,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告韩志远与被告韩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韩志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韩志远负担。审 判 员 崔景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晓艳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