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85号告:韩志远,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军民路*号。被告:韩志刚,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告韩志远与被告韩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韩志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韩志远负担。审 判 员 崔景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晓艳书 记 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