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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樊中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樊中元,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樊中元,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B区108、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3099392K(1-1)。法定代表人:汪大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樊中元、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