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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熊龙伟与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答辩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龙伟,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答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程序普通程序案号(2017)赣0425民初515号当事人原告熊龙伟,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江西杰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琅叶,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南山路湖西农贸市场B2栋4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787961993。负责人:韩艮霞,系该公司总经理。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1071706Q。负责人:韩艮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江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71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1.2017年6月23日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且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已经发出了收房通知,故违约金计算期间应该计算至2017年6月23日;2.2013年9月—2017年3月,气象局记录,无法施工的天气有94天,故违约金计算天数应予以扣除94天。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承担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个由法院依法裁决;3.因我公司已经在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了收房通知,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则视为已经收房;4.原告逾期办理按揭94天,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原告主张违约金每日按万分之二计算,该标准过高。向合议庭提出了鉴定申请,请求参照同等地段类似房屋的租金标准进行裁定。案件事实2014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永修县湖东新区开元大道东侧御品中央10栋1单元903房,房屋总价款567788元;原告应于2014年1月21日首付347788元,余款220000元于2014年1月24日前办理贷款;被告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交付房屋,若被告未按期交房,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原告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若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已交清房款的,从合同约定起三十日内免费保管,三十日后出卖人按每日5元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给被告首付款347788元,后期对剩余房款办理了贷款手续。被告未依约于2015年10月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2017年6月23日,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发出收房通知。原告收到通知但至今未办理收房手续。截止2017年7月2日,被告逾期交房天数为640天。另查明,被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永修分公司系被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判决理由参照(2017)赣0425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相似部分。另原告诉请主张逾期天数为627天,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12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判决主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熊龙伟逾期交房违约金7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6元,由被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周文平审判员熊萍审判员杨小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熊秀牧 百度搜索“”